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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財務應付賬款怎麽算?

財政應付款是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根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安排。各單位需要使用財政專戶資金時,應先向財政部門申請說明資金用途和數量,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少數有特殊需要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定收支計劃後,可按壹定比例或收支結余金額定期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置“財政應付款”科目和“財政應付款”科目。在“財政應付款”總賬戶下,按預算外資金類別設置明細賬。

(1)全額支付。

單位收到財政應付款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應付財務賬戶。

上繳財政專戶時:

借方:應付財務賬戶

貸款:銀行存款

(2)按比例上繳。

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預算外資金收入

應付財務賬款

事業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業務收入

應付財務賬款

繳入財政賬戶時:

借方:應付財務賬戶

貸款:銀行存款

(3)余額上繳。

行政單位取得預算外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預算外資金收入

行政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余額時,應當根據余額: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款:應付財務賬戶。

事業單位取得預算外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業務收入

事業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余額,根據余額:

借:業務收入

貸款:應付財務賬戶。

繳入財政賬戶時:

借方:應付財務賬戶

貸款:銀行存款

“財政應付款”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支付的金額。年末,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