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置“財政應付款”科目和“財政應付款”科目。在“財政應付款”總賬戶下,按預算外資金類別設置明細賬。
(1)全額支付。
單位收到財政應付款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應付財務賬戶。
上繳財政專戶時:
借方:應付財務賬戶
貸款:銀行存款
(2)按比例上繳。
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預算外資金收入
應付財務賬款
事業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業務收入
應付財務賬款
繳入財政賬戶時:
借方:應付財務賬戶
貸款:銀行存款
(3)余額上繳。
行政單位取得預算外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預算外資金收入
行政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余額時,應當根據余額: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款:應付財務賬戶。
事業單位取得預算外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業務收入
事業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余額,根據余額:
借:業務收入
貸款:應付財務賬戶。
繳入財政賬戶時:
借方:應付財務賬戶
貸款:銀行存款
“財政應付款”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支付的金額。年末,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