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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投資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英文名: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簡稱IAC)。

第二條協會性質: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國內經批準設立的各類投資者(包括國有、民營、外資)和相關研究機構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宗旨: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壹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發揮政府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投資決策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第四條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協會的登記機關是民政部。協會堅持從實際出發、平等協商、協調服務的原則,依法與會員開展雙向服務活動,接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民政部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7號國投大廈16層

郵政編碼:100037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貫徹黨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促進我國投資事業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2.充分發揮政府與投資者、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貫徹政府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提供宏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投資政策、立法和重大改革的建議。

3.隨著政企分開和政府機構改革,協會應逐步強化投資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投資協會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4.堅持* * *滿足需要的原則,圍繞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投資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經驗交流,探索各類投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商業模式、科學決策和管理,促進各類投資主體健康發展。

5.推動多元化投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資本市場的完善,促進投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和規範化。

6.為會員和各類投資者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程咨詢、監理、資產評估等咨詢服務。

7.為會員及各類投資者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拓展投資渠道,協助投標,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濟合作。

8.組織各投資主體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積極推進中國投資行業的國際融合,廣泛聯系境外投資機構,加強國際交流和經濟合作,擴大對外投資,成為投資行業的對外窗口。

10.建立會員間的電子信息網絡,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擴大對外宣傳。

11.加強投資者自律,依法維護會員單位權益。

12.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三)單位成員中,國有出資人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政府設立或授權的,以及少數地級市設立或授權的資產規模較大、具有壹定影響力的國有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非國有投資主體是指凈資產和總資產達到壹定規模並具有壹定影響力的非國有投資控股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國投資者是指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機構、跨國公司、投資基金、投資咨詢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

(四)個人會員是在投資研究和投資管理方面有成就的領導人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向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經專業委員會和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後,成為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會員;

(3)會員證由協會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舉報協會其他成員違法行為的權利和本人的被聽證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落實協會會員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協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五)會員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請與投資業務密切相關的領導同誌擔任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投資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家計委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多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秘書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和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批準協會的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和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專業組織、代表組織、實體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協會下設若幹專業委員會,實行總會和專業委員會兩級建制。在協會章程的總原則下,各專業委員會制定工作章程,參與協會活動,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政府撥款或者上級部門按規定撥付的資金;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多渠道籌集的協會發展資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社團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九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修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董事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協會的動議必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6年2月6日經中國投資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