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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證券公司特殊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相關信息:憲法***1

第二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欺詐客戶。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第四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運作客戶資產,為客戶提供證券等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並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嚴格分開。

第八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就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的相關事項制定專門的業務規則,實施規範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業自律組織,協調和指導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證券公司的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範圍和經營資格

第十壹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單壹客戶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客戶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委托給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政府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以及其他信用等級高、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業績優良、高成長性、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資產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本計劃凈資產的20%,並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無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標的,通過專項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六條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逐項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符合中國證監會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至少有五名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歷;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壹年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凈資本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壹期財務報表;

(四)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表;

(五)客戶資產管理人員和風險控制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七)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八)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計劃和業務操作規程;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設立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凈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非限制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億元;

(三)最近壹年不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戶資產的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壹條證券公司設立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設立無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a)提交報告或申請;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說明;

(三)集體資產管理合同文本草案;

(四)資產托管協議;

(5)推廣計劃和推廣代理協議;

(六)關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防範利益沖突和控制風險措施的專項說明;

(七)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發起人登記表;

(八)凈資本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壹期財務報表;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申請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審查。

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專家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申請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設立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並就是否有異議向證券公司出具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證券公司可以推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報送備案。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設立無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申請材料,並抄送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章基本業務規範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壹)客戶資產的種類和金額;

(二)投資範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目標和經營期限;

(四)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權限。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提供和查詢客戶資產管理信息的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八)管理人員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與客戶資產管理相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和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客戶資產的清算和返還事宜;

(十壹)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當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約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運作的條件和日期、資產托管機構的職責、托管方式和費用、委托人凈資產值的估算以及投資收益的確認和分配。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單壹客戶簽訂。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單個客戶的凈資產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證券公司設立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個客戶接受的資金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無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個客戶接受的資金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第三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等額份額。客戶按照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份額比例享受收益、承擔風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

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份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已投入的資金。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出資金額及其承擔的責任。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本應當在根據其責任計算公司凈資本時予以扣除。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商業銀行代為推廣。

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本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完成設立並開始投資運作。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放在資產托管機構,不能動用。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集中在固定席位,並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公司發行的證券,按照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額的10%。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事先征得客戶同意,事後告知資產托管人和客戶,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時,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款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3%。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證券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證券公司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客戶應當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時,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客戶,並督促其履行相應的義務;客戶拒絕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條證券公司應當代表客戶行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所有證券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壹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a)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作出承諾,保證其資產本金不損失或獲得最低收益;

(三)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誤導或者誘導客戶;

(四)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混合;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的損益為目的,在自營賬戶和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損害客戶利益。

(6)自營業務搶占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利益;

(七)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利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八)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除應當遵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不得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不得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四章風險控制和客戶資產托管

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客戶承擔投資風險。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如實披露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管理能力和業績,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喪失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形式進行專項說明。該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損失或獲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和收益、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明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條件和推廣範圍,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有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作出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違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七條證券公司及其他宣傳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戶充分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風險、權利和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宣傳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壹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詳細說明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和價值變動情況。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的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及時告知客戶。

第四十九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客戶資產獨立於其自身資產和不同客戶的資產,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建帳、獨立核算、單獨建帳管理。

第五十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與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管理。

第五十壹條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客戶資產中的貨幣資金;客戶要求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資產委托給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第五十二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委托給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立單獨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標明證券公司名稱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第五十三條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有專門的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托管,並將托管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和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

第五十四條資產托管機構在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托管業務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運作中的資金交易;

(三)監督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五)集體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資產托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情況,並應當定期核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防止挪用或者流失。

第五十六條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原因,應當終止資產管理合同的,證券公司必須在扣除合同約定的費用後,將客戶賬戶內的全部資產返還給客戶自行管理。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原因發生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終止運作。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在扣除合同約定的費用後,必須按照客戶的份額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全部資產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分配給客戶,並註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五章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證券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備案或者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請;如果已被接受,審計將被暫停。

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內部檢查制度,並定期進行自查。

證券公司應當編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於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並報註冊地和推廣地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還應當對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情況進行審計,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每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核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向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提供每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核意見。

第六十壹條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簿,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保存期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談話提醒、暫停職務、記入信用檔案、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並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改正:未改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或者處以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客戶資產托管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放置在營業場所或者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的;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完成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參與資金的;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無固定席位交易或者利用證券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進行回購的;

(六)違反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超越範圍和比例投資的;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程序或者從事關聯交易的;

(八)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告知和報告義務的;

(九)從事本辦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十壹)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保存相關材料的;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證券從業人員資格。

第六十六條資產托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壹)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管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履行托管職責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保存相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七條其他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責令改正,並處警告和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證券公司因違規經營或者相關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簽訂新的資產管理合同;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停止資產管理活動,並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合同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托管,是指資產托管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和客戶的委托,保管客戶資產,辦理權益登記、劃轉和資金劃轉,並監督運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的含義與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含義相同。

相關信息:部委規章***1

第七十條本辦法實施前,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繼續有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變更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七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證券公司開展的委托投資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管。

第七十二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6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委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許可[2006 54 38+0]265號)、《關於證券公司集合委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許可[2003]107號)同時廢止。

相關信息:部委規章***2。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