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務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形式還本付息或者以實物或者其他方式返還投資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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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償還投資者本息的行為。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群體;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
第二,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合唱,很難說後者壹定要“把前者拖下水”,也很難說前者只是“不經意間”成了“活道具”和“幫兇”。公安司法機關要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決不能放過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只要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是只收出場費,還是有進壹步操作,都要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者還本付息。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4.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