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5438+10月,我國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為重點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9年,我國作出了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 65438+29 10月,國家衛計委、財政部下發關於做好2015年新農合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級財政部門對新農合人均補助標準由2014提高到60元,達到380元。
2017年,各級財政部門對新農合人均補助標準在2016的基礎上由30元提高到4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進行補助,對東部地區省份按照壹定比例進行補助。在2016的基礎上,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提高30元,原則上全國平均達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可持續的融資機制。
社會保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壹點是,它強調的不是個人成本和收益的均等,而是保險收益的社會滿意度。作為壹種社會保險,受益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和接受政府補貼的納稅人的滿意度對其成功起著重要作用。調查發現,部分農民不參加新農合主要是因為新農合保障水平低,農民不了解,害怕政策變化,認為是拿自己的保險金去補償別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不滿意主要是因為保障水平低,參加和辦理報銷手續復雜。
就參加新農合來說,很多人都是在外面打工或者做生意,很多人沒有城鎮醫保。所以只有合作醫療的現實,但是在居住地參加新農合不方便,不在居住地參加。
就報銷而言,參保人的大部分費用都是門診費用,在居住地不能報銷,回到居住地也不能報銷。即使是住院費,也要看他們回居住地報銷多少。如果不是太大,往返費用太高不值得。所以解決的辦法是盡快解決支付渠道,盡快實現異地結算和便捷結算,盡快實現全國壹卡通,方便支付和報銷。不僅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可以報銷,定點醫院、定點藥店也要當場報銷。
保障:新農合是在統籌考慮大病小病賠付基礎上的農民醫療互助和經濟救助制度。這個定義說明,新農合是幫助農民的疾病醫療費用,但是門診、跌倒、傷害不在這個保險範圍內。這壹規定使得農民的實際收益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麽大。
宣傳:現有的宣傳多以介紹新農合給農民帶來的表面好處為主,沒有樹立農民的風險意識和展示重點,沒有對那些不參與的農民進行調查,使得宣傳多停留在形式上。許多農民並不真正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他們只考慮自己的短期得失。因為他們身體好,住院概率低,沒必要花那個錢。還有壹些農民認為和之前的義務教育保證金壹樣,最後被政府騙了,以為自己的保險金用來補償別人了。宣傳沒有給農民發具體的補償標準,讓他們看到那麽多藥都付不出,感覺被騙了。
制度:首先,參加新農合登記手續繁瑣。其次,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程序也很復雜。城鎮居民醫保可以抵押壹部分醫療費用,直接卡上支付,事後結算。國外的醫保是讓醫院、醫生、保險公司而不是患者有直接的利益關系。有些村離報賬中心和信用社比較遠,來回車費比較貴。繁瑣的登記和理賠程序給農民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降低了農民的滿意度。
新型合作醫療在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收費人員、收費時是否告知、收費時是否簽訂合同、報銷起付線、封頂線、報銷比例、報銷項目、不報銷項目、報銷所需證據、轉賬制度等方面不統壹。
就技術設計而言,雖然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較大,但我們可以支付相同的費用。至於統籌,國家可以通過各省補貼資金的不同比例進行宏觀調控,各省可以通過各市補貼資金的不同比例進行平衡。新農合基金可通過委托銀行進行異地結算,報銷可直接打入醫保卡,方便合作醫療費用的存取和支付。既增強了現金的流動性,又增強了資金的安全性。銀行之間有相對先進的結算系統是可行的,這樣可以避免新農合機構購買昂貴的聯網系統,從而節約成本。
就制度設計而言,新農合制度頂層只有壹般性文件,沒有規範性文件。農民很難找到當地的文件,甚至工作人員對政策也含糊其辭。避免碎片化、碎片化,避免同壹批人,但有幾種處理方式。要盡快進行頂層設計,最好能有壹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法。最起碼要有壹個行政法規,對繳費金額、繳費時間、收費員、收費前告知、簽約後收費、報銷起付線金額、報銷最高限額金額、報銷比例、不予報銷的項目、報銷所需證據種類、轉賬制度、維權程序等進行規定。對於因國家統壹規定而影響公平的部分,省級立法機關也應制定規範性文件,最好是地方性法規,便於農民自己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