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制定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文物和自然歷史、新聞出版、版權、動漫、網絡遊戲等事業、產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引導和促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動漫和網絡遊戲產業發展,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三)指導和管理全市藝術創作和研究工作,扶持各類美術創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重大文化活動;負責監督財政撥付的藝術創作經費的使用、公益性文化(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和戲劇經費的使用;管理和指導市級專業文藝團體的建設。
(四)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和指導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擬定全市文化事業的基本建設計劃;指導重點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制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相關法規;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傳承普及工作。
(六)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綜合文化站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
(七)組織制定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和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
(八)綜合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組織實施重大廣播影視項目;負責監管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指導監管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的機構;負責監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絡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的監管;負責影視動畫和網絡視聽中動畫節目的管理;負責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監管;負責電影發行和放映的指導和監督。
(九)綜合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館。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負責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工作;負責全市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實施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負責全市國家、省、市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
(十)綜合管理全市新聞出版工作。負責全市出版活動的監管(包括互聯網出版和手機圖書文學);負責全市新聞出版單位的行業管理;負責對外國報刊駐寧波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違法新聞活動;負責監管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組織實施各類出版物的評審和選題的評審;負責全市印刷業和復印業的監管;負責全市版權管理工作,調解版權糾紛,組織查處全市重大版權侵權案件;組織和推動軟件正版化。
(十壹)組織制定全市對外文化交流發展規劃,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與港澳臺的文化交流與合作;負責申報和組織實施全市對外文化交流計劃和項目。
(十二)負責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的許可、認定、受理、審核和非行政許可事項;指導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機構的行政審批工作。
(十三)指導和組織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系統內人事制度改革;負責相關系列員工的職業資格管理;管理行業的教育和培訓。
(十四)指導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文物博物、新聞出版、版權行業協會和文化類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