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乃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原國民經濟計劃)的組成部分。其基本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任務,安排林業發展的速度和比例,引導林業有計劃、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使林業在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的基礎上,改善自然生態環境,滿足國計民生對木材和林產品的需要。
林業規劃是由各環節、各層次、各期限的規劃有機結合而成的統壹整體。比如按級別有國家林業計劃、地方(省、區、縣)林業計劃和林業企事業單位計劃;按時間分有林業長期計劃(10年以上)、林業中期計劃(五年計劃)、林業年度計劃。
林業長期計劃
又稱林業長遠規劃,是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總體戰略目標和戰略重點的要求,對林業發展的長遠設想。這是壹個有預見性的計劃。它反映了林業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目標、發展重點、分階段實施步驟和重大經濟政策措施。全國林業長遠規劃只提出林業發展綱要,以動員和鼓勵人民為實現林業戰略目標而努力奮鬥。因此,其具體指標只能反映與國民經濟綜合平衡有關的重要指標,如造林面積和森林覆蓋率、木材產量和國家調劑、人造板產量等。省、區、縣和林業企業的林業長遠規劃應有更全面完整的指標。從林業生產發展規劃的角度,不僅要規劃規劃期內要達到的綠化速度、造林規模、森林覆蓋率,還要規劃幼林撫育、成熟林撫育、原始森林經營水平、過熟林開發利用、土地更新等。在木材生產規劃中,不僅要規劃木材產量,而且要從提高森林撫育經營效益出發,規劃新增木材產量的比例。除了規劃林業生產外,還要規劃如何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增加木材和各種林產品的產量,提高山區和林區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時,要對林業技術改造、林業科技重點工程、林業建設人才培養、林業基金和固定資產投資、物資供應等做出相應規劃。根據我國的經驗,林業長遠規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適應林業強烈的地域特色、協調森林經營和林業產業發展的原則,采用以下方法:①調查核實自然經濟條件、森林資源和適宜林地,對森林的長期消長、木材和林產品的供求作出科學的經濟預測;(2)適應農業區劃及其組成,確定合理的林業布局、林種比例、樹種比例和林業經濟結構;③確定林業發展指標,提出保證規劃實現的重大經濟政策和措施;(4)核算林業總產值水平。林業長遠規劃是編制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的基礎,要通過年度計劃的實施來保證其實現。
五年林業計劃
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和林業長遠規劃為基礎,分階段實施林業長遠規劃目標的中期計劃。根據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確定了五年計劃期間的林業發展任務,包括造林綠化、木材采運和林產工業。確定林業建設重點、造林、木材生產、土地再生、人造板生產水平和發展速度、林業基本建設規模和新增生產能力、造林質量要求和重大經濟政策措施。並根據年度分配的計劃任務,作為年度計劃的依據。
年度林業計劃
是發展林業的行動計劃,按林業(營林)和森工分別編制。林業(營林)計劃主要是直接間接計劃。森工計劃以指令性直接計劃為主。集體林區和非林區的農民生產的木材由木材市場交易管理。計劃的內容包括:林業生產計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原稱基本建設計劃)、育林基金計劃、業務費用計劃、財務成本利潤計劃、勞動工資計劃、供銷計劃、木材平衡計劃、教育科研計劃、林業產值計劃、山區人民收入計劃等等。林業計劃的編制應以生產計劃為中心,用數量指標(如造林面積、木材產量)和質量指標(如造林成活率、勞動生產率)來表示計劃任務。定量指標是絕對值,表示計劃期內的任務。質量指標往往是相對值,表示經濟效率。編制年度林業計劃應堅持以下原則:①全面掌握核實的基本情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解決國家和人民對木材和林產品的需要和可能出現的矛盾。②充分發揮政策措施的力量,充分調動各部門和廣大群眾綠化祖國、發展林業的積極性。③年度計劃應與五年計劃和林業長遠規劃相聯系。(4)林業(營林)和森林工業計劃分別納入農業和工業計劃。制定林業規劃時,必須緊密結合,統籌安排,不能割裂開來。⑤木材生產計劃應以國家林業局和林區縣為基礎,根據輪伐期的要求,合理確定年材竹采伐量。
關於林業規劃的程序,我國的做法是: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計委下達的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控制數字中的林業指標和五年計劃中的年度任務,結合林業部門、地區和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下而上逐級編制林業計劃草案,逐級上報、匯總,最後由地方和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形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然後上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批,就成為正式的國家計劃,壹步步下達到林業基層單位。基層林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編制季度計劃和月度計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