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不同地區不壹樣,但頁面差別不大。這要看具體的地方規定,可以參考如下。
看(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BR/>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證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上海市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第壹章實施方案,“制定。文章
(適用範圍)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民辦非必要社會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雇員壹詞包括雇員、退休人員和其他保險。文章
(管理)
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醫保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是本市負責統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負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藥品監督、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大會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醫療保險工作。
上海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負責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費用結算,以及補助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
第二章報名和繳費
文章(註冊)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市醫保局的規定,指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必須在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兩款規定的前置手續時,應按照市醫保局的審核要求進行,並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及時將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局。
第條(職工繳費基數和繳費率的計算方法)
我去年的月平均工資是在職員工的基本工資。去年本人近壹年月平均工資為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的,以壹年以上為繳費基數,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工齡的60%。
個體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條(計算繳納比例的用人單位繳費基數)
雇主的繳費基數,雇員的基本工資單位和。
用人單位按基數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10%,按本人基薪繳納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2%。
第七條(醫療保險費的收取渠道)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收款管理)
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的繳費計算、繳費程序和爭議處理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個人醫療賬戶、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組成。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除第11.2條第三款計入個人醫療賬戶外,其余進入統籌基金。
第十條(個人健康賬戶的建立)職工在市醫保中心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11(計入個人醫療賬戶)
有償服務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本人全部個人健康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比例計入職工個人醫療賬戶:
(壹)34周歲、0.5周歲以下的,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
(二)35至44周歲的,按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45歲退休的,按上壹年度城鎮普通職工工資的1.5%計發。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計入個人醫療賬戶的比例如下:
(壹)退休至74周歲的,按上壹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計發;4.5%
(二)75年以上的,按上壹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12(個人健康賬戶資金停止計入)
職工應當不間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並停止這種做法。第十壹條兩種模式均包括在本基金或第三款中。
第十三條(個人醫療賬戶及計息基金的使用)
個人所有的個人健康賬戶資金可以多年結轉和繼承。
個人醫療賬戶和基金中的基金計入歷年並分成結余基金。
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計入個人醫療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健康賬戶資金的獲取)
工作人員可以查詢和計算費用,包括市醫保局,縣市醫保。我在資金賬戶有個人醫保中心,應該方便工作人員查詢。
15(額外資金)
用人單位繳納附加醫療保險的,包含當地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
16(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市醫療保險經衛生行政部門執業審核批準,允許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醫療機構。
定點零售藥店的期限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格認定與市醫療保險審核結算後設立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零售企業的關系。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服務要求)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是為職工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適用的治療方案範圍、醫療服務和藥品標準以及醫療費用支付情況進行結算。
18(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用藥及支付標準)
對於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項目和藥品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由市醫保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19條(員工醫療和藥房)
職工可以到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為職工配藥的醫療機構也可以按照定點零售藥店的規定配藥。
對於在外省、市外居住或工作的急救人員,可以到當地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條(健康保險證明)
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時,必須出示醫療保險證明。
對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或醫療保險憑證的職工應進行驗證。
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偽造、塗改、出借醫療保險憑證。回
醫療費用支付第21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條件)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符合規定,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按有關規定核定緩繳期限後,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沒有雇主或雇員支付醫療保險費。職工足額繳納醫療保險後,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職工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15年以上,職工退休後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同繳費年限由市政府醫療保險另行計算。根據相關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受這部分限制。
第二十二條(急救醫療人員門診費用)
除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個人醫療賬戶中的資金應當用於門診急救醫療服務人員或者其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時發生的事情。按以下規定(不包括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的費用)支付不足部分:
(1)1955、12、31年出生,2000年參加工作,按本市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0%由個人繳納,醫療費用額外資金的70%由職工個人承擔。
(2)10月份0956+65438+65438至2000年2月0965+31月份65438+65438出生,2000年2月1之前工作,上壹年度繳存職工在全市18。
(3)0966+65438+10月0日出生,2000年2月工作65438+31日以後,第壹年個人繳納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從附加醫療費用基金中支付50%,其余由在職職工承擔。
(4)新學員上+0 1 1後的工作由在職員工承擔。
第二十三條(退休人員急診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就醫門診或急診室,除第二十四條、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外,第二十六條、規定賬戶資金用於個人就醫。按以下規定(不包括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的費用)支付不足部分:
(1)2000年6月5438+2月31日退休的急診門診醫療機構,第壹人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繳費,從統籌基金中支付90%的額外醫療費用;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支付85%的部分;在三級急救門診,醫療機構醫療費用超出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剩下的由退休人員承擔。
(二)1955 65438+2月31出生,2000年65438+2月31工作,2006年1後退休,第壹人交5。在二級醫療機構急診的,由統籌基金支付80%的附加醫療費用;三級醫療門診急診,從有額外資金的醫療費用中支付75%;剩下的由退休人員承擔。
(3)出生於0956年65438+65438+10月到0965年65438+65438+2月,2000年65438+31月,2006年1月。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支付的,超出部分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多出來的醫療費用60%由多出來的基金支付,門診急診的退休人員自己負責休息。
(4)10月0966+65438+65438出生後,第壹人參加工作,2000年2月1,2006年1後退休。第壹人支付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在二級醫療機構急診的,由統籌基金支付50%的附加醫療費用;三級醫療門診急診,統籌基金外的醫療費用支付45%;剩下的由退休人員承擔。
(5)2001,1,1以後的工作和待遇手續,第壹人按本市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支付,部分退休後急診門診醫療機構級別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按基金額外的55%支付;二級醫療機構門診門急診,超出統籌基金部分的醫療費用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其他基金支付45%的額外醫療費用,其余門診和急診由退休人員承擔。
第二十四條(門診疾病和家庭病床醫療費用)
門診透析、醫療費用、腫瘤放化療(以下簡稱門診內科疾病)發生後,服務人員通過集中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支付統籌基金的92%。歷年來,失業人員繳納的資金部分,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其余自負。
家庭病床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0%的職工,以及缺工、多年來個人醫療賬戶深度資助的職工,其余自負。
第二十五條(住院是指在職職工的急診醫療費用)
醫院急診科或住院的服務人員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予以自付。起付標準為上年同期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
1年住院或急診觀察,累計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統籌基金85%以內的職工。
對發生起付標準以下醫療費用的職工,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超過統籌基金余額後,由職工按年度支付醫療費用。
(住院、急診退休人員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住院或急診觀察後發生的,其位於第二十六條的醫療費用由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2000年6月5438+2月31,退休起征點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2000年參加工作65438+2月31,2000年參加工作2006年5438+0,退休65438+10月1最低工資為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前8%;2001年1月1日以後繼續工作,退休後最低工資標準為上年同期城鎮平均工資的10%。壹年住院或急診觀察累計發生的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準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員。起付標準以下
退休人員和統籌基金剩余部分的醫療保健費用,統籌基金個人醫療賬戶余額支付多年後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足以承擔的退休人員。
第二十七條(統籌基金和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
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是去年的4倍,城市職工平均工資。住院滿65,438+0年的職工,遵守急診住院起付標準會怎麽樣,大病或家庭病床門診醫療費用,第二十六條未達到最高支付限額時,由統籌基金第二十四條按照本辦法支付。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職工承擔。
第二十八條(醫療費用支付的特殊疾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後遺癥、醫院門診急診急救,由統籌基金支付費用。
職工因工傷、職業病住院治療或留院觀察的急診醫療費用,費用超過統籌基金的,按統籌基金的50%支付。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門診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29條(不付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集中統籌基金、多收統籌基金,而不是個人醫療賬戶基金支付:
(壹)非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配藥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或者分配時醫療服務設施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務人員,或者其他情形(四)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發生的醫務人員;支付標準醫療費用;衛生支出成本
(3)職工自殺、自殘、打架鬥毆、吸毒等醫療糾紛或事故。第六章醫療費用
解決第30條(收取的醫療費用和帳戶扣除)
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屬醫務或醫藥職工時,職工應按下列規定持有健康保險憑證:
(壹)屬統籌基金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的附加基金,應如實入賬;
(2)支付或指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從職工醫療機構個人醫療賬戶中扣收資金,個人醫療賬戶支付資金不足的,納入職工。
定點零售藥店或者定點醫療機構為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務人員配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計入職工。
第31條(醫療費用申報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只需從職工個人醫療賬戶中扣除醫療費用,每月與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核算基金,是指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醫療費用進行結算的額外資金。
職工統籌基金可能已按本辦法第19(3)條用於支付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占附加基金或個人基金。憑他們的醫保憑證,到指定區域,在縣醫保辦結算。
第三十二條(醫療費用的審批和補助)
或者申請醫保結算的區縣辦事處在結算日收到申請初審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將醫療費用連同初審意見報送市醫保。
市醫保局在6月10日區縣醫保不受理初審意見後,在個工作日內審核並暫停支付,決定是否準予支付。醫保局決定緩繳的,應在工資發放或不發放後90日內作出準予的決定,並通知相關單位。
經批準的市級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撥付;市級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職工本人支付。
第三十三條(醫療費用結算)
城市醫療保險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結算、服務單位結算等方式。,並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34條(禁止申請費用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或個體零售藥店不得偽造、變造賬目、資料、門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監督)
市醫保局和區縣主管部門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結算相關醫療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結算相關的記錄、處方、病史和資料。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第17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零售藥店所在市醫保局責令改正,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可處以警告和3000元至3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
第三十七條(個人法律責任的犯罪)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的,由市醫保處責令改正,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可處以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責任保險行政違法行為)
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和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醫保局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基金和附加基金,統籌管理和監督活動,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金和附加基金,統籌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市醫保局和市財政局按照要求編制組合,報市人民政府簽署後審批。
第四十條(他人基本醫療保險)
名鎮名業主、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自由職業者具體辦法分別為。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41條(關於延長員工工作年限的特別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在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將暫時延長職工的工作年限,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將按照實施條例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後,按同年齡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社會化過渡管理)
在壹年的過渡期內,過渡期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化管理城市自本具體操作辦法實施之日起另行辦理。
第四十三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從2000年12到市人民政府以前發布的1不壹致。有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