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投資性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分割。
法律客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離婚後怎樣分割。離婚案件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於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對這類投資性財產的分割作出了指導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且,對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壹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離婚時,壹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收益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壹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壹)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壹方在婚內購買的股票收益,不論是用夫妻***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都屬於夫妻***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