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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金準備金

1.關於基金計提的三個標準,《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當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為基金計提的三個標準。

2.企業應當按照財務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和1.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資總額的2.5%測算職工教育經費。3.個人獨資企業參照財稅[2008]65 . 4號。相關稅法:財企[2007]48號《關於執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後,企業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沖回。”換句話說,在新準則下,福利基金通常是據實收取,並在期末補充。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三項費用分別為: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65,438+04%的,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企業按工資總額不超過2%的比例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這三項規定既強調了“三費”的扣除標準,又強調了事實扣除原則。這三項費用實際發生額低於扣除標準的,只能按照所得稅前實際發生額收取;實際發生額高於扣除標準的,按照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收取。不同的是,實際超標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必須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增加,而超標的教育經費則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2)實踐中,三項費用實際發生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根據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明細),貸記銀行存款等。期末根據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明細余額計提,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或教育經費)。壹般期末應該沒有余額。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將三項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在稅前扣除所得稅,並根據稅法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