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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國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強政府宏觀調控和公***服務能力,保護繳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包括:

(壹)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當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依法制定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統壹負責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監督。

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條 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定和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設定和審批非稅收入項目、標準。第八條 非稅收入應當依法征收、應收盡收,不得超範圍、標準征收。

繳款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

本條例所稱的繳款人,是指依法應當繳納非稅收入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向繳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統稱征收)非稅收入的下列單位為執收單位:

(壹)行政機關;

(二)其他國家機關;

(三)事業單位;

(四)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第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公告非稅收入的征收項目、依據、範圍、標準、時間、程序和舉報電話;

(二)及時足額征收和上繳非稅收入;

(三)辦理相關退付手續;

(四)按照規定編制、報送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草案;

(五)報送非稅收入征收的基礎信息等情況;

(六)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賬證、報表、票據等資料。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征收非稅收入,並對受委托單位的執收行為進行監督。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征收非稅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征收非稅收入。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采用直接繳庫或者集中匯繳的方式繳納。具體方式由財政部門按照方便繳款、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原則確定。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

進入匯繳結算賬戶的非稅收入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第十四條 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收繳分離制度。

依法當場征收或者經財政部門批準需要當場征收的,執收單位、受委托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財政部門規定的銀行賬戶。第十五條 依法征收的待結算非稅收入,由繳款人將款項繳入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進行清算。第十六條 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減繳、免繳、緩繳非稅收入書面申請的,經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審核後,報財政及相關部門按照審批權限辦理。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退付:

(壹)擅自提高標準、擴大範圍多征的;

(二)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退付款項。

繳款人要求退付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發現需要向繳款人退付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財政部門接到退付申請後,屬於本級管理權限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同意退付的,財政部門、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退付;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非稅收入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