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同類型項目(其中: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聯合基金項目中,同壹名稱聯合基金為同壹類型項目)。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壹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申請人同年申請國家重 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1項。正在承擔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壹組織問協議框架下的國際 規定及(地區)合作交流項目,合計限1項。
法律依據:《2021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限項申請規定》 第二條 限項申請規定:
(壹)各類型項目限項申請規定: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同類型項目(其中: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聯合基金項目中,同壹名稱聯合基金為同壹類型項目)。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壹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申請人同年申請國家重 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1項。正在承擔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壹組織問協議框架下的國際 規定及(地區)合作交流項目,合計限1項。
(二)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後暫停面上項目申請1年:2019年度和2020年度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包括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申請人,2021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