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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有產權住房指導意見

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印發《關於因地制宜發展***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多渠道滿足住房困難群眾的基本住房需要,規範***有產權住房建設管理,規範***有產權住房分配管理,規範***有產權住房供後管理,加強***有產權住房用地保障和財政金融稅費支持。

2018年,廣東省選取了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五個城市試點***有產權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籌集***有產權住房6.1萬套,供應***有產權住房3.4萬套。

先劃壹波《意見》重點:

1、明確***有產權住房房源性質。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有產權,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

2、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

3、單套面積不超120平方米。

4、面向城鎮無房家庭,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等供應。

5、每戶家庭只能購買壹套***有產權住房。

6、***有產權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

7、滿5年允許轉讓所持產權份額。

建設管理

明確房源性質

***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有產權,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有產權住房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明確面積標準

***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築套型和建築面積標準。

制定供應計劃

發展***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在摸清城鎮住房發展現狀、供需結構、***有產權住房潛在需求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有產權住房供應計劃。***有產權住房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產業布局和需求分布進行選址,優先安排在配套設施較為齊全、住房需求較為集中的區域。

建立籌集渠道

***有產權住房將通過7個籌集渠道籌集房源

壹是政府組織集中建設;

二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

三是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四是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

五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是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是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

確保住房品質

***有產權住房應加強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的質量把關,保證住房質量。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及公***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有產權住房應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

分配管理

供應對象

***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各地應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有產權住房的供應範圍。每戶家庭只能購買壹套***有產權住房。各地可將人才住房納入***有產權住房。

產權比例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應由國有機構代為持有(以下簡稱代持機構)。

價格管理

***有產權住房的評估價格,采用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等方式,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在產權轉讓或退出時,***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則根據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申請審核

***有產權住房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住房、財產、收入等情況。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銀行、證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資格審核等住房保障工作。各地要建立***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受理與審核工作流程,推行並聯審核模式,推進部門信息資源***享,提高審核效率。

分配方式

發展***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應結合需求及供應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輪候配售制度。申請人的配售排序,可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符合有關規定的優先供應對象,應予以優先安排。

合同簽訂

承購人應與代持機構、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明確承購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產權份額。明確承購人購買、轉讓***有產權住房所產生的稅費,代持機構不承擔,由承購人或轉讓雙方按照相關規定繳交。承購人已租住公***租賃住房的,應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間內騰退。購房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

產權登記

***有產權住房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有情況欄標註“***有產權住房”,在附記欄列明全體***有人、按份***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內容。

供後管理

使用

承購人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服務待遇。***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同壹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壹管理,並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築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並享受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權利。承購人不用繳納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有產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承購人在使用***有產權住房期間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應按本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轉讓

原則上承購人取得***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產權份額,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轉讓年限規定。承購人需轉讓的,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提交轉讓申請。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承購人所有。轉讓時成交價格低於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退出

承購人取得***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不滿規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提出申請。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退出時成交價格低於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確定,必要時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予以回購。

抵押

***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用於抵押。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繼承

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本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來源:和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