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按納稅人劃分 稅率或征收率 適用範圍 壹般納稅人 基本稅率為17% 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 低稅率為13% 銷售或進口稅法列舉的五類貨物 零稅率 納稅人出口貨物 小規模納稅人 征收率
1、2009年1月1日: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不再劃分行業,壹律降至3%
2、壹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 也適用4%或6%的征收率 需要註意的是:
(壹)壹般納稅人:17%基本稅率,適用於絕大部分銷售或進口的貨物;壹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壹律適用17%。
(二)適用13%低稅率的列舉貨物是: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1)(初級)農產品。
(2)音像制品。
(3)電子出版物。
(4)二甲醚。 消費稅 稅率——兩種稅率形式 (1)比例稅率:適用於大多數應稅消費品,稅率從3%至56%; (2)定額稅率:只適用於三種液體應稅消費品,它們是啤酒、黃酒、成品油。 啤酒 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噸 每噸出廠價格不足在3000元的 220元/噸 娛樂業和飲食業自制的 250元/噸 (3)白酒、卷煙2種應稅消費品實行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 應稅消費品 定額稅率 比例稅率 卷煙 每標準箱150元 2009-5-1前 2009-5-1後 45%(每條價格50元) 56%(每條價格70元) 30%(每條價格壹、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遠洋運輸(程租、期租業務)、航空運輸企業(濕租業務)、公路經營 3%
二、建築業 1.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2.自建自用建築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築業征稅範圍 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築物,不是建築業的征稅範圍 3.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按建築業征收營業稅 3%
三、金融保險業
1、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2、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
3、融資租賃
四、郵電通信業 傳遞函件或包件(含快遞業務)、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
五、文化體育業 表演、播映、經營遊覽場所和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講演、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的借閱業務等。
六、娛樂業 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 變化取消了原來對歌廳、舞廳等娛樂行業,統壹按20%稅率,保齡球、臺球按5%的稅率的規定。 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七、服務業
1、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2、遠洋運輸企業光租業務、航空運輸企業幹租業務
3.、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依法征收營業稅。 4、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營業稅。
5、符合規定的收取的出包、租賃企業的承包費,不征收營業稅。
6、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遊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7、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按“服務業”稅目“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8、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9、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並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10、對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 11.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殖稅。
八、轉讓無形資產
1、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在投資期內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營業稅。
九、銷售不動產
1、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在投資期內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營業稅。
3、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4、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城市建設稅 城建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分三檔: 檔次 納稅人所在地 稅率 1 市區 7% 2 縣城、鎮 5% 3 不在市、縣、城、鎮 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