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
1.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擬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相關業主提出合理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組織實施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行業持相關材料,向當地政府建設部門申請費用。
(5)經審核同意後,建設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支出範圍、可能發生的危及房屋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臨時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情形的處置辦法等內容。
(2)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材料。
(5)業主委員會審批使用方案,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規劃的,應當責令改正。
(6)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7)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