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市總預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批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撤銷市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並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將區、縣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監督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承擔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辦理預算審查監督方面的有關事項。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第六條 審查預算草案,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第七條 審查預算草案的重點:
(壹)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
(二)預算編制的合法性;
(三)預算結構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預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預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財力的分配。第八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本市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壹)科目列至類、重要的列至款的壹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說明;
(二)部門預算表及其說明;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幹重大的項目表及其說明;
(四)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支出表及其說明;
(五)初步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參加,通過征詢意見、視察、調查、舉行會議等方式進行。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情況,並可以對各預算單位或者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視察、調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數據和資料。第十壹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會議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市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會後十五日內,將落實審議意見的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第十二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當根據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對本級預算草案的意見;是否批準上壹年本級預算執行和當年本級預算草案的建議;實現預算的建議;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第十三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市政府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復市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三)預算批復和支出撥付情況;
(四)接受上級專項撥款、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的安排使用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社會保障等專項預算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九)市級預算部門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十)預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況;
(十壹)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