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監督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監督。
壹、對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的要求:
1.應當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2.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3.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能力,依規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定期參加培訓。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
(壹)檢查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情況;
(二)受理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三)依法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
(四)宣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