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規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行政執法行為,保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法律依據:《規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幹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等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同壹行政區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壹致。
第七條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統壹和規範的全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裁量尺度,針對特定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事項規定有裁量空間的,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裁量基準,明確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供本區域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參照執行。
第九條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情況、上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變化以及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完善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向國家醫保局備案。
第十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