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2至6級的被保險人可享受社區居家護理。試點階段,每周上門服務的時間和頻次為:評價等級為二級或三級的,每周上門服務3次;考核等級為四級的,每周上門服務5次;考核等級為5級或6級的,每周提供7次上門服務;每次上門服務的時間為1小時。(2)為體現鼓勵居家養老的原則,已接受五、六級居家養老服務的被保險人,連續接受居家養老服務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含)的,在規定的每周服務時間7小時的基礎上,每月額外給予1小時的服務時間或領取40元起的現金補貼;連續6個月以上接受居家養老服務的,在規定的每周7小時服務時間的基礎上,每月給予2小時服務時間或獲得80元現金補貼。(三)市醫保中心按照規定,通過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的服務協議,約定社區居家護理服務價格和長期護理保險繳費標準。(4)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的支付水平為被保險人在評估期內發生的社區居家護理服務費用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