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融資方式在我國稱為“特許權融資方式”,其涵義是指國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
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總理厄紮爾1984年正式提出的。
所謂TOT融資方式,即移交(transfer)壹經營(operate)壹移交(transfer)。指中方將已經建成投產運營的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外方(投資者)進行運營;中方憑借所移交的基礎設施項目未來若幹年內的收益(現金流量),壹次性地從外方(投資者)那兒融通到壹筆資金,再將這筆資金用於新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當經營期屆滿,外方(投資者)再將項目移交回中方手中。
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的方式很多,典型的方式是BOT融資方式。但是在BOT方式下,中外雙方的利益追求存在較大矛盾,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B”上。首先是外方往往要求較高的投資回報,有的甚至要求投資回報率應在18%左右;其次,外方通過BOT融資進入中國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同時,往往還要求進入中國基礎設施的裝備市場以及基礎設施的經營市場。加之BOT方式風險較大、項目產品價格高、對配套法律制度要求較高,實際運作過程中成功率較低,曾經風行壹時的BOT項目幾乎很少達到預期目標,使得BOT融資方式不能在大範圍內推行和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