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廣州市社保機構按所需的相關資料予以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開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向申請人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寄出;
3、原參保社保機構確認後向廣州社保機構發出轉移清單和轉移基金;
4、廣州社保機構完成轉入確認,並通知申請人。
具體情況如下:
職工養老轉出:
1.省內轉出:
參保人在省內有多個個人賬戶且存在重復繳費的情況,需參保人確認保留最終的養老保險關系,填報退款申請表後,同步刪除其他養老保險重復繳費記錄,對應的個人賬戶退返給參保人。
2.跨省轉出:
(1.)辦理條件:
辦理時屬於已停保狀態。
符合轉入地的相關轉入規定。
(2).轉出流程:
在廣州市稅務部門辦理停保(若確認已停保即不需要操作本步驟);
新就業地參保後持相關資料(包括廣州打印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及轉入地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入;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審核信息確認後發《聯系函》至廣州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省內5個工作日,跨省2個工作日);
廣州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下載《聯系函》,核對信息生成轉移《信息表》至新就業地社保機構(跨省2個工作日);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收到並下載《信息表》完成審核受理確認(跨省4個工作日);
廣州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信息表》指令,辦理基金劃轉手續(跨省5個工作日);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收到轉移基金後,核對轉移金額,並辦結確認(跨省2個工作日)。
(3).打印參保繳費憑證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包括社會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護照(提供其中壹種即可);
如申請人男性年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滿40周歲的,還需攜帶戶口本原件。
法律依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壹)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