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全市社會保險登記、待遇審核、繳費、轉移等服務;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核算和管理。
3、負責全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征收,符合條件的老年農村居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及相關待遇的審核和支付,並負責建設項目勞保增加費的征收、使用和統籌管理。
4、根據國家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資格審查,做好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
5、負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提出調整和修改建議,擬定出國就醫、特殊檢查和治療規範,以及幹部病房管理等。,對工傷保險參保單位職工申報的工傷認定進行調查取證,負責工傷(職業病)職工的管理和服務。
6、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工作,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報告;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7.維護和管理社會保險計算機網絡和社會保險信息查詢系統,提供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負責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和領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人員的信息指標,負責社會保險信息和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交換,參與全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
8.認真做好社會保險宣傳、信訪工作,受理社會保險投訴,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社會保險審核程序,完善防範和隱瞞少繳社會保險費、冒領社會保險待遇工作制度,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9.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0,及時掌握轄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預防保健需求和衛生服務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居民醫療保險的宣傳和實施,提高居民的保險意識和互助經濟觀念;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居民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配套方案;定期向同級合管委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居民醫療保險發展;負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批。
11,承辦上級交辦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