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堅持誰開發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各地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應經批準機關的同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保證水土保持規劃實施。在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按有關規定將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等資金,用於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水土保持的預防、監督、管護和執法宣傳所需經費,應在水土保持經費中列支。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區水土流失情況,劃定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具體範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劃定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並公告,同時報地區(市)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並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實施。第十條 在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治理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表彰。第二章 預防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宜林宜草地帶組織全民植樹種草,有計劃地封山育林育草,營造薪炭林,不斷擴大林草覆蓋率,防止水土流失。在幹旱或者半幹旱草牧場堅持以草定畜,防止草場退化、沙化。第十二條 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辦土地開墾手續。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三條 開墾25度以下荒坡地,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辦土地開墾手續。第十四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采伐方案和生產建設計劃中必須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或者生產建設計劃經批準後,在林區的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監督實施。第十五條 在山區、林區、草原修建公路、水利工程、修建電站開辦礦山和其他大中型生產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在山區、在陵區、風沙區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工建設或建成投產使用,並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監督實施。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原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保護,並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