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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每年應該向公眾披露什麽?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發布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義務。

慈善組織是以慈善為目的,幫助他人的非營利性組織。它通過募捐收集壹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產,然後分發給有需要的人。

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過審計。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發布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義務。

慈善組織管理辦法:

2016之前,我國立法中沒有慈善和慈善組織的定義。《公益捐贈法》第3條和《信托法》第60條只對“公益”進行了界定。

從其內容來看,公益的內容與慈善是壹致的。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慈善的範圍比較廣,具有開放性的特點,符合慈善範圍廣泛化的趨勢。16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章“慈善組織”。

該法第八條明確指出,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

2018,11 10月,民政部頒布《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慈善組織不得直接買賣股票,不得直接購買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投資人身保險產品,不得以投資名義向個人和企業提供貸款。《暫行辦法》自2019 1起施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慈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