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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綜合利用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生產、經營和應用以及相關工程規劃、建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非粘土墻體材料,以及孔隙率或者廢渣摻量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要求的粘土墻體材料。第四條市、縣(市)、雙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改革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墻改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規劃、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墻改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發展和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堅持節約土地和能源,利用廢水、廢氣、廢物,保護環境的原則。第七條生產和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項目立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第八條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沒有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由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制定,並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墻改部門備案。

不準生產、銷售無質量標準或質量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第九條自2005年6月30日起,本市城市規劃區(不含雙陽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玉樹市、農安縣、德惠市、九臺市、雙陽區人民政府所屬鎮和各類試點鎮自2008年6月5438+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前兩款規定區域以外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鼓勵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或其他產品。第十壹條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內,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設計和使用或者改變實心粘土磚的設計和用途進行新建、擴建、改建;設計單位不得在建築工程設計中設計和使用實心粘土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通過實心粘土磚設計和使用的設計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改變實心粘土磚的設計和用途;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允許使用違反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實心粘土磚。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墻改主管部門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未按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施工。

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項目,全額返還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使用量低於40%(含40%)的建設項目,不予返還專項基金;使用40%以上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項目,按照已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同比例返還專項基金。第十四條申請返還專項資金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主體建築竣工、內外墻未粉刷前,向專項資金墻改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由墻改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用於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項目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申請和辦理。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壹款的,由墻改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的,由墻改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墻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退還專項基金,並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第十九條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生產、銷售實心粘土磚的,以及生產、銷售無質量標準或者質量標準不合格的墻體材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