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跨統籌範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後終止基本養老關系時,領取個人賬戶相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組成,個人賬戶由月基礎養老金_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基金組成。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壹次性支付給本人並壹次性給予高齡津貼,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職工退休,繳費滿十年,月養老保險由個人賬戶儲存額總和除以計算月數和基本養老金組成。
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模式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基礎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基金共同構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分擔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來源,有利於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是我國特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