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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未繳納醫療保險費滿兩年。

關於進壹步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馬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關於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蓉[2010]100號)精神,為切實加強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規範化管理,推進覆蓋範圍、支付標準、待遇水平、經辦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統“六統壹”,確保市級統籌後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穩定運行,

壹、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

1,從2010 1起,各縣(市)、馬尾區必須嚴格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醫保繳費基數。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低於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70%的,以社會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個體經營者以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2、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含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申報每年變更壹次。申報時間為:每年3月10至3月25日,面向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為每年4月10至4月25日或5月10至5月25日。新基數從申報後的壹個月開始變動。申報前,差額部分不予補繳,個人賬戶不予劃撥。

3、企業新參保人員從申報的次月開始繳費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新增參保人員,從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發放當月起繳費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因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的在職職工,應按照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並從提出申請的次月起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中斷期間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5.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及時辦理醫療保險在職退休手續,並從申請後的次月起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法定退休年齡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能計算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退休時達不到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應按單位或個人申報辦理在職退休手續時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補繳。退休人員逾期數據應實時錄入醫保支付管理系統。

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改制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其退休人員壹次性繳納預留醫療保險費10年。按以下規定:國有企業按人社局、財政局、主管局核定的預留醫療保險費標準繳納;其他企業按照企業來辦理手續時福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繳納。

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終止勞動關系、非公有制企業關閉註銷企業再就業後,退休時繳費年限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不再壹次性預留十年醫療保險費。(2005年6月65438+10月1之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受實際繳費年限10的限制)。

第二,統籌區域內的跨縣聯系

1.統籌地區在職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跨縣區銜接時,不再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由福州市醫保中心業務部門負責審核辦理跨縣區人員轉移手續。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將在系統中自動記錄,每年結算壹次。有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待債務結清後辦理轉移手續。

2、在流動窗口參保的人員(即參保編號為9開頭的人員)和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統籌地區跨縣就業的,由就業單位申報辦理人員增加,不必到原參保地辦理人員減少,但個人需填寫《停保申請表》,在單位申請人員增加時壹並辦理;流動窗口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申請變更參保地的,可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直接到戶籍所在地醫保中心申請續保,無需到轉出地辦理減員手續。

3.年內在移動窗口正常繳費的,可直接轉賬。當年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核銷,可在轉入地直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或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應在辦理轉移手續前,到轉移地醫保中心辦理清債手續,補足當年醫療保險費。

三。視同付款期

1.在各市(縣)和馬尾區按當地規定將不同類型企業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參保人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的累計工齡可視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被保險人未按規定時間參加保險的,期間的工齡不計算在內。

2、與縣(區)屬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個體戶人員,應從終止勞動關系的次月起到農民工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各縣(區)將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終止勞動關系的個體戶,參保時從當地將該類型企業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當月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資金結算

1,市級統籌後,各縣(市)和馬尾區仍保留原基金賬戶,統籌前歷年結余資金留作地方調劑。統籌前歷年結余基金包括統籌前歷年基金收支結余、統籌前10年預留的風險基金和統籌前企業、個人、地方財政所欠醫療保險基金(具體數額由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核定)。

2、市級統籌後,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上繳地方稅收征繳庫和退庫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10〕179號),從2010年9月65438。市本級和各縣(市)、馬尾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由地方稅務征收繳入市級國庫,市財政於每月10前將上月基金收入從市級國庫劃轉至市本級和各縣(市)、馬尾區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於次年第壹季度對各縣(市)、馬尾區的基金收支情況進行核實結算。當年基金結余,40%上繳市級財政專戶,納入市級統籌基金管理,60%留給地方,納入地方歷年結余基金管理。如果當年基金出現收支虧損,在地方統籌之前,應當先從以前年度結余基金中彌補虧損。歷年結余基金不足彌補虧損,需要動用市級統籌基金彌補虧損的,各縣(市)、馬尾區應於次年第壹季度向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同意後, 不足支付部分40%由市級統籌基金支付,60%由地方統籌基金歷年支付。

本通知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福州市財政局

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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