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主要是美、英、歐洲大陸等國家非常普遍的壹種運營管理方式。
基金設有代表受益人利益的董事會,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董事會在行使其作為受托人管理基金運營的職責時,主要是通過壹系列的委托協議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基金的投資運營;輔之以壹定限度的直接投資。
這種模式下的職業養老基金,基金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保管監督權三權是嚴格分離的,它使受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間形成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這種制衡機制能夠有效防範經營者違規操作等風險的發生。基金管理運營績效的好壞與其資本市場發達程度、當事人誠信水平、外部監管能力及法律環境等有十分密切的聯系。
1984年~1996年,英國、美國、荷蘭、丹麥等國的職業養老計劃年平均實際收益率達6%~10%,其經營成本也較低,美國許多大型職業養老計劃投資管理年成本不足總資產的0.2%。
二、政府直接管理模式。
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中央公積金屬於這類模式,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肯尼亞等國。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由政府成立專門機構,直接對公積金進行日常運營管理。實行包括基金管理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合壹的管理模式。如新加坡勞工部下屬的中央公積金局,既管理養老基金的日常支付,又管理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
從1992年起,新加坡政府容許個人從其公積金戶頭中提取80%的款項,自行在房地產、股票市場投資。在政府直接管理模式下,由於養老基金易受政府幹預和缺乏競爭性,基金投資收益率相對較低。如新加坡1961年~1995年養老金年平均實際收益率為1.5%。
三、專門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模式。
大多數拉美國家采取這種養老基金管理方式。該模式實行“壹人壹賬戶”、“壹公司壹基金”體制。
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收繳保費、管理個人賬戶、投資運營、發放養老金等工作。其運作方式與***同基金類似,基金持有人無投票權,但可以把賬戶轉移到其他管理公司,以形成壹種競爭態勢。因此,基金運營的成敗主要取決於有關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好壞和政府監管水平的高低。
以智利為代表的拉美模式,監管機構要求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最低收益擔保,主要是為了減少資產管理人缺乏競爭力、無效率及欺詐等代理風險。據統計,智利1981年~1999年養老基金年平均實際收益率達10.9% 。
與上兩種模式相比,由專門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養老基金,其責任比較明確,過程比較清晰,透明度較高。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組建成本、管理成本,特別是市場營銷成本較高,並且存在非法銷售及受益人在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過度轉換等問題。
綜上所述,我認為,從養老基金管理運營方式及其治理結構特點來看,職業年金運營模式更具有借鑒意義。而政府直接管理和專門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這兩種運營模式則不適合我國當前的國情。
在我國金融體制尚不完善,資本市場和中介機構仍欠發達,自律機制尚未形成,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采取嚴格的限量監管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養老基金管理的壹個重要發展趨勢是,越來越多地利用外部基金經理人來管理養老基金,而且隨著國際化的發展,利用外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產比重也越來越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為了利用外部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