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人,法院判決勝訴的,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取得生效證明後,向法院申請執行。義務履行人,如接受判決的,可以主動向權利人履行義務,不服判決,是壹審的,在收到判決的十五天內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65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83條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壹方的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百壹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