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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011)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和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人的合法行為。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日常事務由公安機關辦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人事、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省、市、縣(區)依法設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工作協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工作。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弘揚行善精神,尊重和保護行善者,形成行善的社會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跡,及時報道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第二章確認第六條見義勇為的確認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負責。

確認見義勇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程序和時限。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推薦、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第八條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推薦或者申請後,應當會同同級民政等有關部門,並可以邀請社會公眾參與確認工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認定。

確認應當自受理推薦或者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如果需要搶救,情況緊急,事實清楚,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當場作出確認決定。

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由縣級公安機關發給見義勇為證書,並通知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章獎勵第九條獎勵見義勇為實行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第十條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給予以下單項或多項獎勵:

(壹)中標通知書;

(二)發放獎金;

(3)記功;

(四)授予榮譽稱號。

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模範”和“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被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第十壹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應當公開,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及其主要事跡應當公開。但是,受到表彰獎勵的人員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要求保密且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除外。第四章保護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給予幫助和保護;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護送至醫療機構,並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對傷員的醫療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第十四條。因見義勇為事跡負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先行支付;無工作單位的,由醫療機構支付。

醫療機構墊付醫療費用超過三個月的,其所在的縣(市、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工作協會可以從見義勇為專項基金中臨時墊付該醫療機構的墊付費用和繼續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

醫療機構應當適當減免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