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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和使用,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的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築墻體材料。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墻體材料以及與此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

市、州(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工作受上壹級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壹)執行國家限制(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有關規定,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本地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生產、推廣和應用,參與或組織新型墻體材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五)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的行為。第七條在本省發展和推廣下列新型墻體材料:

(壹)混凝土多孔(空心)磚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2)加氣混凝土砌塊;

(3)輕質(復合)墻板;

(四)高用量廢品;

(5)燒結多孔磚和高氣孔率空心磚;

(六)國家和省鼓勵的其他墻體材料。第八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質量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墻體材料產品不得進入市場。第九條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第十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建和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淘汰落後工藝和設備,逐步向新型墻體材料轉型。第十壹條凡框架結構建築的填充墻,嚴禁使用實心粘土磚。

從2005年7月1日、2006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起,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正負零線以上的各類墻體、圍欄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第十二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預繳專項資金。未按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立項和開工手續。

建築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在工程主體竣工後30日內,經當地財政部門和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核實驗收後,按照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和節能效果返還相應專項資金。

建設單位繳納專項基金,列入建安工程造價。返還的專項資金用於沖抵工程造價。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征收對象、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征、免征、緩征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相關專項資金的收取、返還和上繳的比例、使用範圍和實施細則,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十四條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由同級編制部門核定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的企業,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在禁止的期限和範圍內,在框架結構填充墻中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在建築工程正負零線以上的墻體和圍墻中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