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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幾月幾日實行

《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為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第壹部行政法規,《條例》進壹步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相關主體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為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體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動醫療保障領域依法行政並提升醫療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高效運行。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藥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範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四十九條 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