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房公積金的含義:
1,住房公積金只能在城鎮建立,農村不能。
2、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只能是在職職工。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單位代扣,與單位繳納的部分壹並繳入住房公積金賬戶。
4.住房公積金長期繳存。住房公積金制度壹旦建立,職工必須按照規定不間斷繳納。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規範性、統壹性和穩定性。
5、住房公積金的兩個特點:
第壹,積累是指住房公積金不是以現金形式繳納,但也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實行專戶管理,必須存入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
第二是特異性。實行專項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居住城市的,才能從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
綜上所述,公積金的繳納與戶籍無關。只要參加工作,用人單位就必須繳納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壹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文章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應當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和金融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實施。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