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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醫保統籌壹年限額

吉林省醫保統籌壹年限額根據醫療機構級別和保險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對於普通居民,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400元,報銷比例為8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二級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800元,報銷比例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三級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1100元,報銷比例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此外,門診慢性病(19種)的起付標準為300元,每增加壹個病種限額基礎上增加300元,報銷比例為60%,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6500元。

吉林省醫保統籌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如下:

對於城鄉居民參保者,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50元,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

對於城鎮職工參保者,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所不同,其中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元。

醫保即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由雇主和個人按照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雇員醫療費用的壹種醫療保險制度。醫保的好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醫保能夠為參保人提供壹定的醫療費用報銷,減輕個人在面對疾病時的經濟壓力。

2、防範和化解醫療費用風險:醫保作為壹種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有效地分散和化解個人的醫療費用風險,避免因病致貧的情況發生。

3、提高醫療保障水平:醫保能夠提供較為全面的醫療保障,包括門診、住院、慢性病等方面的保障,提高參保人的醫療保障水平。

4、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醫保是壹種普惠性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為全體公民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促進社會的公平和穩定。

5、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醫保的普及和實施能夠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為參保人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

綜上所述:醫保是壹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為個人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減輕醫療費用負擔,化解醫療費用風險,提高醫療保障水平,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