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水利建設基金免繳範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擴展資料:
(壹)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年度減免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減免條件:具備以下條件其中之壹的:(1)遭受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2)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限7人以下)的;(3)經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4)省級骨幹農業龍頭企業和經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確認的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以及以社員自產自銷為主要經營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5)當年利潤出現虧損,並且虧損額達到註冊資金的20%以上的;(6)經營鋼鐵、煤炭、汽車、化工原料、水泥、農資等大宗物資的商貿企業;(7)景點類旅遊企業、在我省設立總部的大型第三產業企業和商貿連鎖企業確有困難的;(8)為水利治理工程、舊城改造而搬遷,影響正常生產經營而造成損失的;(9)為農村提供垃圾處理、汙水處理、保潔服務取得的勞務收入;(10)確有其他特殊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