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不能順序履行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功能默示,故適用於雙務合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實的雙務合同。如果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是基於同壹個雙邊合同。
雙方債務不是基於同壹雙務合同的,即使事實上有密切聯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同時抗辯權的成立必須具備雙方基於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要件。
擴展數據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壹個雙邊合同中,他們有義務互相對待和支付。
2.相互債務已經到了清算期。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對方在不支付時同時拒絕支付的壹種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支付義務未達到履行期,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方不履行處理義務的。
只有當對方同時不履行義務時,才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妳可以拒絕履行給對方,對方也可以拒絕履行給自己。最後的平衡是通過同時表演來實現的,否則就以沒有表演而告終。
百度百科-辯護權
百度百科-同時履行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