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規定,使用軍事用地與地方單位聯合建房,歸軍隊所有。參與共建的地方單位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取得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財產管理單位無償收回。當地單位要求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擴展數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所有,由軍事單位使用和管理的房屋。軍隊實行營房占用定額制度。營房居住面積的限額,應當根據單位人員、設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準核定。
第二十四條軍屬住房采取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予以保障。在職軍人離職或自購住房後可租公寓搬出。
第二十九條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營房用途、增加營房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和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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