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怒之下,胡先生將樓上所有業主、物業、開發商告上法庭。胡先生認為,是樓上業主的責任,物業管理不當,最終導致自己的房子被汙水浸泡。簡單算了壹下,損失折合人民幣約110000元。法院受理了此案,經過調查最終發現,該樓三樓是廚余管和汙水管合二為壹,而胡先生家恰好在三樓,這也是他家房子被汙水浸泡的直接原因。?
法院最終裁定三方均有責任。開發商的建築管線設計存在缺陷,應承擔主要責任,占主要責任的65%。但3樓以上的20戶業主因排汙不當需要承擔30%的責任,物業作為服務方,應定期對管道進行汙水處理,故應承擔5%的責任。但法院並沒有按照110000元計算。經法院詳細計算,最終賠償4萬余元。同時,為保證鄰裏關系和諧,經協商,20位業主每人只需賠償胡先生100元。最終,這個案子圓滿落幕。三方均同意責任劃分,終審判決按壹審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