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企業改制破產前應參加醫療保險,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醫療保險關系。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原則上按《我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二、改制破產企業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由新的用人單位聘用,新的用人單位為其延續醫療保險關系;靈活就業人員負責延續醫療保險關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企業改制、破產時應普遍解決退休人員的住院和慢性病門診問題。相關費用壹次性支付,為退休人員上年度平均醫療費用的五倍。繳納大額醫療費補貼資金的退休個人享受大額醫療費補貼待遇。
四、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列入企業改制成本,企業破產時也應依法支付。
五、改制、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計劃未包含職工醫療保險且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不得實施。擅自實施造成不良後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