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征繳、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