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者(股東)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合並或者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擴展信息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並保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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