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價款;其他投標人交納的保證金將在招標程序結束後24小時內予以退還或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買手續辦理完畢後24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後悔拍賣的,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用於支付拍賣損失、補足重新拍賣價款與原拍賣價款的差額、抵銷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和被執行人與拍賣財產有關的債務。拍賣後悔後重新進行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