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
壹般來說,行政事業單位有省級以上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票據(相當於企業的發票),收取的款項壹般要上繳財政(收支兩條線);收據應用於單位內部或單位之間的非結算資金交易;壹些機構應使用發票開展業務性質的業務。行政單位只能開具收據、財政監督收據,如駕駛證費等。因為行政單位沒有經營收入。印花稅票也是特殊的收據。
機構可以開具收據和發票。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0]1號)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下列服務,應當本著自願有償的原則,其收費屬於業務服務費,並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費。
2.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強制性培訓業務以外的培訓和會議的費用。
3.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組織短期出國培訓和提供國內服務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會和交易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向征訂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開辦刊物和出版圖書的費用。
6.開展活動和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和信息費。
8.其他商業服務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