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業而言,勞動法實施以來,打破了各種不同用工制度的界限,建立了勞動關系,訂立了勞動合同。沒有固定工和臨時工之分,也沒有國家幹部和工人之分。都是勞動合同上的員工,只是勞動合同期限和崗位不同,依法享有平等權利。鄭州中鐵裝備工人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繼續聘用的視為已轉正,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
勞動部辦公廳
"正確回復"
勞辦發[1996]第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妳局《關於臨時工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我們答復如下:
第壹,是否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平等權利。所以過去臨時工相對於正式工的稱呼已經不存在了。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崗位人員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項社會保險,使其享受相關福利待遇,但勞動合同期限可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