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監護人申請轉入原學校;
2.原學校出具的轉學聯系單;
3.監護人持轉學聯系單及相關材料與本區教育局聯系;
4.區教育局審批後安排接收學校,接收學校在轉學聯系表上加蓋學校公章;
5.監護人憑加蓋接收學校公章的轉學聯系單,向原學校出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
新學校的接收證明、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區教體局的簽字蓋章,證明轉出和接收轉入學生的學校在新學期開學壹周內在學籍管理系統中錄入學生流動。新學校的驗收證明,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區教體局的簽字蓋章證明。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學:
1,不到壹學期;
2.招生時將其所在的下壹批次學校轉入上壹批次學校,低學歷層次改為高學歷層次;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
應該退學;
1,其他無正當理由。
2、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學學校報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條件後辦理轉學手續。需要轉戶口的,由轉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證件復印件送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參考來源:
百度百科-轉學
百度百科-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