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和醫學出生證明沒有區別。出生證明是醫學出生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
1.新生兒出生後,在住院部護士站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和委托書。
2.首先,新生兒父母攜帶身份證原件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到分娩登記處登記分娩信息。
3.出生醫學證明壹經辦理,不得變更新生兒姓名、性別和出生日期。
4.所需準備材料包括《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新生兒父母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國人需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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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