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助理的定義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輔助審判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監督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件以及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二、助理法官的工作內容
法官助理的工作包括接收和處理當事人的來信、來電、來訪和咨詢。采取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組織對委托鑒定案件的檢驗材料和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接收、核對證據,組織庭前證據交換。起草案件審查報告和審判點清單。收集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等。
三、成為法官助理的途徑
法官助理壹般通過省級考試招聘。他們是國家公務員,列入中央政法專項編制。但是法官助理還不是法官,法官助理鏈是法院法官的主要來源。法官助理不僅獨立完成審判的輔助工作,而且定期參加庭審和合議庭,能夠更好地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審判水平,是法官的最佳人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起草法律文書和其他審判輔助事務。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協助局、呼喚合理管理的法官隊伍建設,為法官選拔後備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