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於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有明確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將審核規則嵌入會計核算軟件,由計算機自動審核。沒有經過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在進行後續處理之前,需要進行手工審核。
第三十三條處於會計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根據自身條件,逐步實現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財務管理的信息化。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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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四條企業使用的會計軟件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公示,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
財政部將通過組織同行評審和征求用戶企業意見的方式,對軟件供應商提供的會計軟件是否符合本準則進行審查。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會計軟件不符合本規範規定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報告財政部。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會計軟件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有權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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