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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和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渠道,並根據擬公開的事項以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以及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延伸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

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人。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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