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壹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協理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考試的管理和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考試。
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地產經紀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素質,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為促進房地產公平交易,從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間、代理等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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